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景德镇市托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683499567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西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景德镇市托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安顺劳动教养管理所加工费人民币27.5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姚兰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2.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50624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景德镇市托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683499567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浮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兰云欠原告张芳荣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被告姚兰云承诺于2012年11月27日之前还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8计算),于2012年12月27日还款50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3月27日还款30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4月27日还款50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5月27日还款5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景德镇市佳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托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姚兰去函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及利息,原告可申请法院就本案的全部款项予以强制性执行。
四、诉讼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姚兰云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50624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景德镇市托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68349956-7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景民二初字第21号(2012)景民二初字第21号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景德镇市托源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本金376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7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