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733893029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202字民初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淑芳返还人民币280万元以及承担约定的相关利息补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418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70125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602007338930291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202民初527号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兰英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新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