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乐平市江平贸易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74426034X |
执行法院 | 乐平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执行被告公司、蒋新根、蒋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895万元及利息。 二、执行被告公司、蒋新根、蒋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付款56万元及利息。 三、实行公司、蒋新根、蒋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付款119万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乐平市江平贸易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74426034X |
执行法院 | 乐平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281民初2381号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蒋新根、蒋春秋、乐平市江平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隆庆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同意偿还。 二、被告蒋春海、程寿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