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景德镇市锦红陶瓷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70562369-7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203民初699号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景德镇市锦红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118000元,被告陈锦华、黄晓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陈锦华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的还款义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山支行则有权以其所抵押的位于景德镇城区新村西路金昌利广场1栋A区付1号店面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7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