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景德镇市向宇机械有限公司 |
年龄 | 0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67243709-6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203民初130号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省宏威江西锻造有限公司、程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联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77.5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景德镇向宇机械有限公司、魏松贵、苏连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景德镇向宇机械有限公司、魏松贵、苏连珍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西宏威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程慧平追偿。 案件受理费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2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发布时间 | 20170213 |